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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0   浏览量: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5、申请人的一寸非红底免冠证件彩色照片(电子版)。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第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单位。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全国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第四章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省受理单位受理的申请,省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全国受理单位。
对于全国受理单位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受理单位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全国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全国受理单位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经全国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全国受理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第十一条 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受理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并通过网上提供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续办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
(3)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的原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申请人同时将资格证书原件提供受理单位,经认证机构核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将延续5年有效。
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
1、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证书变更均通过网上受理、审查。
3、需通过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
(2)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变更内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工作单位变更需提供调入、调出证明;职称变更需提供职称证书;监理专业变更需提供相应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4)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4、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在本省变更的,申请渠道办理如下:
(1)申请人所在企业将个人变更资料通过所在单位注册的网址上传至省受理单位;
(2)省受理单位在网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上传至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不定期在网上公布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3)对审查合格的资格证书有变更页的,由省受理单位在原资格证书原件变更栏内填写同意变更意见并盖章;资格证书无变更页的,由省受理单位将原资格证书寄至全国受理单位重新打证(申请人应上传一寸非红底免冠证件电子照)。
(4)未经全国受理单位在网上公布的,变更无效。
5、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证书需要跨省变更的,申请人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除提供变更要求的材料外,还应上传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扫描件,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补办程序
1、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省受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负责打印新证后寄回(申请人应上传一寸非红底免冠证件电子照)。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全国受理单位,一份留存省受理单位:
(1)《个人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4);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和部近期颁布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通信工程建设规范;
2、《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
3、工程造价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4、通信建设概预算的案例分析;
5、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继续教育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和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以面授为主,待条件成熟时,可组织网上教育。
第十六条 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继续教育的实施单位在《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组织继续教育工作情况报全国受理单位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九条 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
1、认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资格认证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附表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附表2: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续办申请表
附表3: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表4:个人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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