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通信建设行业特需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特需专业人员是指能满足信息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特殊需要、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通信工程项目费用编审人员、信息通信高级监理人员、信息通信初级监理人员、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和现场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特需专业人员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协调、管理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工作,负责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受理单位受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委托,协助组织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意见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制订。
第二章 人员能力要求
第七条 通信工程项目费用编审人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 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能正确编制或审核工程概预算;
4、具备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的能力;
5、具备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能力;
6、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能力;
7、具备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能力;
8、具备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的能力;
9、具备工程决算后,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的能力;
10、具备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归档的能力;
11、具备协助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了解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能力。
第八条 信息通信高级监理人员能力要求。
1、通信专业要求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铁塔专业要求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有 3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3 年内参与过 3 项以上(含 3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能力;
4、具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的能力;
5、具备指导、检查初级监理人员工作的能力;
6、具备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的能力;
7、具备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8、具备进行工程计量、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的能力;
9、具备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的能力;
10、具备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能力。
第九条 信息通信初级监理人员能力要求。
1、具有 1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项目监理;
3、具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的能力;
4、具备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的能力;
5、具备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6、具备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的能力。
第十条 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人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从事过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业务;
3、具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招标采购业务的能力;
4、具备协助招标人策划制定招标方案,配合招标师参与招标采购全过程,处理异议,解决争议的能力;
5、具备参与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的能力;
6、具备协助招标人订立和管理合同的能力;
7、具备协助招标人形成相关招标采购文件的能力;
8、具备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员能力要求。
1、具有信息通信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相近专业学习结业证书),具有 1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设计工作经历;
2、掌握信息通信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信息通信工程基本建设流程和勘察设计作业流程,了解通信设计行业标准规范,并具有实际应用能力;
3、具备现场查勘能力。能熟练使用勘察工具、仪器仪表及相关软件;具备查勘前期资料准备、现场数据采集、现场初步方案制定、草图绘制、整理汇总勘察资料的能力;
4、具备基本的绘图能力。能熟练使用绘图软件结合相关资料独立绘制图纸;
5、具备辅助设计工作的能力、掌握概预算定额及基础知识,能熟练使用 Office、概预算软件等工具;
6、具备质量意识,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的相关知识,了解通信设计行业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7、具备协助现场设计交底、施工配合、工程验收的能
力;
8、熟悉主流厂家设备型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9、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具备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工具的能力。
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类人员能力要求如下:
(一)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3 年内参与过 3 项以上(含 3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施工组织策划的能力。能够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4、具备施工技术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能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
5、具备施工进度成本控制的能力。能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能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负责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能参与现场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6、具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能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能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7、具备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的能力。能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能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二)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准备质量计划的能力。能参与施工质量策划, 能参与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4、具备材料质量控制的能力。能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能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能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能参与材料、设备采购;
5、具备工序质量控制的能力。能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技术复核, 能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能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能参与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6、具备处置质量问题的能力。能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能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具备管理质量资料的能力。能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 编制质量资料,能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三)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的能力;
4、具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的能力;
5、具备对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的能力;
6、具备在建设现场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的能力;
7、具备建设现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的及时整改的能力。
(四)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材料管理的能力。能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能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4、具备材料采购验收的能力,能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能负责材料、设 备的选购,能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能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5、具备材料使用存储的能力。能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收、发放、储存管理,能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能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6、具备材料统计核算的能力。能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账,能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能参与材料、 设备的成本核算;
7、具备材料资料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材料、设备资料 的编制,能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材料、设备资料。
(五)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能力要求。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 2 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近 2 年内参与过 2 项以上(含 2 项)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3、具备资料管理的能力。能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能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4、具备资料收集整理的能力。能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能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具备资料使用保管的能力。能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能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6、具备资料归档移交的能力。能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能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能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7、具备资料信息系统管理的能力。能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能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具备能力要求的行业特需专业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自愿申请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
第十四条 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类别的考核。登记成功后将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五条 延续登记。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 4 个月, 应申请延续登记。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延续考核。
第十六条 登记变更。持有登记证书的行业特需专业人员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3 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1、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
2、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登记注销。登记人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 3 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人员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受理单位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相应的手续,颁发、变更或注销登记证书。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不予登记,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登记证书: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登记的。
2、取得登记证书的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
3、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 经查证属实的。
4、持有登记证书的人员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业主投诉较多(一年之内累计超过 2 次),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撤销证书的,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申请该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注销登记证书的,均列入黑名单名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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