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9-01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法人等自愿组成,是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山东增值电信服务事业的发展,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沟通政府与本专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专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推进本专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搞好行业自律,制定本专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职业道德,协调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科研、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本专业的技术进步。

(五)受会员单位委托,组织业内科研、管理成果的立项、推荐,为其提供检测、评估等技术服务。

(六)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建立广泛的海内外联系渠道,组织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八)积极承办好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   

第五条 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备案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退会

 符合下列条件,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退会:

(一)申请自愿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被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则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开展日常工作,对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通信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935

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在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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