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信运营企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5-12-28   浏览量:


山东省电信运营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有效的竞争,维护电信行业的共同利益,确保我省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共同打造“山东通信业”品牌,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四同一打造”要求和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要求,本着自愿参与、自我约束、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7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根据我省当前通信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凡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的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签约。自签约之日起,签约企业应按公约条款认真执行,严格自律。

    第三条 本公约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在省通信管理局指导下,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四条 签约企业不分规模大小、不分加入公约先后,一律平等地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平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全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企业做起,自觉维护我省电信市场秩序。
第六条 诚实守信,加强沟通,认真、及时解决网间通信障碍,保障全网通信畅通,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办发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严格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内部责任制,自觉规范本企业行为,服从和接受电信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维护通信运营企业自身和全行业利益,反对接入电信网的“圈地”活动,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 共同规范互联互通行为
(一)积极做好网间互联互通和各种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工作,严格履行各方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议定事项。
(二)认真执行互联互通例会制度、网间通信质量报告制度、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制度、组巡制度,遵守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及时结算电信网间话费,确保网络畅通。
(三)坚决杜绝下列行为:
1、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行为;
2、影响网间通信质量的行为;
3、违反信息产业部技术规范,擅自更改网间路由组织和接续流程的行为;
4、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拖延开通新业务号码的行为;
5、违反网间结算规定的行为;
6、其他引发互联争议的行为。

    第十条 共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一) 按照核定的电信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加强对业务代理商的管理;代理商的违规行为,由被代理企业负责。
(二)认真执行有关电信资费管理的规定;短期优惠促销活动必须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后开展,并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三)在经营中坚决杜绝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
2、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3、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交叉补贴的行为;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贬低或诋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形象或服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共同规范通信建设行为
不擅自改动、迁移、占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设施;不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

    第十二条 共同规范通信安全管理行为
(一)加强对本企业国际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不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不为他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提供条件。
(二)为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与其他单位合作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不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元素,不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等电信服务。
(三)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和有关规定传送主叫号码。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监督执行。省通信行业协会有权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约企业进行调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签约方在履行公约或者与公约相关事项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省通信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省通信行业协会应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查处;对违约严重的,可劝其退出公约。
各签约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严重违约的,行业协会可建议省通信管理局取消该企业或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考核年度内通信行业各类评优创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发起的各签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公约生效后申请加入的,自签字后对申请加入者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发起签约企业
山东省通信公司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铁通山东分公司
中国卫通山东分公司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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