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含中国铁通山东分
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我省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公司(含中国铁通山东分公司,以下同)、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监管;
2、规范市场行为,尊重用户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3、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协调协商,诚实合作。
第三条 本协议中驻地网通信配套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校区、商务楼宇等驻地网项目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满足用户无线、有线通信所需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桥架、综合布线、电源,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设施。
第二章 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及行为规范要求
第四条 三方承诺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三方省公司各成立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协调机构,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市地分公司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作。同时,指定负责人、联系人,和其他公司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
2、三方市地分公司成立规范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办公室职责为:受三方企业委托,规范驻地网通信市场经营行为,协调新建驻地网项目洽谈,协调涉及三方驻地网资源共享事宜,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联合办公室成员由三方人员组成,设立统一办公地点,办公室主任由三方轮流委派人员担任,每任任期一个月。
3、三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驻地网项目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应由驻地网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同步进行投资建设,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4、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与驻地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订通信接入及服务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投资或通过代理商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回购、租用等方式)单独对驻地网项目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的通信配套设施进行投资建设。
5、驻地网项目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均应无偿使用,三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支付或通过代理商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等方式)、任何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分成”、“代办佣金”、“租金”、“回购款”、“进线费”等)向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方进行返利或给予实物。三方不得通过上述方式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取驻地网项目的用户份额。
6、对于新建驻地网项目,由各市地联合办公室制定统一格式的驻地网通信接入合同模板和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规范,三方按照合同模板与建设方共同签订通信接入协议,统一向建设方明确为满足三方通信接入而需建设的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并由联合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统一向建设方协调三方的通信接入方式(与红线内管道、桥架、杆路、电源等相连接)和接入实施方案。任何一方必须在共同签订通信接入协议后方可实施接入,三方共同抵制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的行为。
7、各方均应及时向其他两方和联合办公室通报新建驻地网项目信息,由联合办公室登记并安排洽谈事宜。三方建立定期通报和例会制度,以便加强三方的沟通、合作。三方市场、网络发展(建设)等专业对口部门间应加强协调,及时沟通和解决协议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其他事宜
1、对任一新建驻地网项目,三方中任何一方有权暂缓通信接入,暂缓通信接入方需在联合办公室书面备案。该方的暂缓接入不影响其他方的通信接入。在今后该方准备实施接入时,其他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2、对驻地网项目中红线以内通信配套资源(如管孔数量等)有限、不具备三方共同进行施工的条件的,由联合办公室确定一方进行施工,三方均摊建设成本,共享产权,共同使用。
三方中的暂缓通信接入方如后期进行通信接入,施工时因红线以内共享资源有限,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具备资源的其他方应向其开放资源,具体资源租用事宜由联合办公室协调解决。
3、三方应统一驻地网项目中电费、机房租赁费等应由运营商支付的相关费用标准,并在通信接入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4、三方必须严格遵守通信建设的各项规定,维护好共用资源使用环境,不得危害其他方通信设施安全。如发生损坏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情况,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严禁擅自使用和改动、迁移、拆除对方的通信线路(管线)及设施。
5、三方应加强共享合作,明确驻地网项目红线以内共用资源的使用和故障处理时的指挥、调度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三方应制定驻地网资源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故障处理、工程实施等工作的配合联系流程,并严格执行。
6、本协议签署以前的已有驻地网项目,三方应保证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本着友好协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的原则,通过资源租赁等方式向其他方开放资源。
第三章 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由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监督执行(青岛、威海、日照三市由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授权青岛市通信行业协会监督执行)。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青岛市通信行业协会)有权对违反本协议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三方市地分公司在履行协议或者与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具体协商时限由各市联合办公室确定;超过时限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省公司协调机构解决(青岛、威海、日照三市向青岛市通信行业协会申请协调处理),省公司协调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处理;超过时限仍不能解决的,省公司协调机构可向省通信行业协会申请协调处理。
第八条 各方如有违反协议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省通信行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省通信行业协会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伍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五年。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发生不可抗力,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省通信行业协会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1年5月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