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许字〔2017〕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及等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无需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二、申报要求。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的,按照首次申请资质要求办理。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的,按照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要求办理。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申报途径。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仍按照此前申请通信工程资质的途径办理。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转报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审查,业绩核查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