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局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校区等场所通信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量:206


      1216 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校区等场所通信建设、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通管〔20091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个别电信运营企业签署排他性协议,限制、阻碍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公平开展建设和经营活动,或擅自占用其他企业资源甚至人为破坏通信设施等现象,干扰、破坏了正常电信市场秩序,影响了我省通信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为此,山东管局要求: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住宅小区、校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接入和使用相关通信配套设施,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已有住宅小区、校区、商住楼等场所的通信配套设施,必须向有需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租开放。同时,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管理,有资源共享需求要按照正常程序向资源所有企业提出,以租用、置换等方式合法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管道、杆路等通信资源。

 

    二、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排他性不正当竞争。要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不得与住宅小区物业、院校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签署排他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阻碍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采取强制搭售、不合理交叉补贴等手段,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服务。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我省通信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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